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5〕0064号
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京源环保,A股证券代码:688096;
李武林,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季献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苏海娟,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钱烨,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要求,该表述与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情况不符。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实际状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5.4.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时任副总经理季献华、时任财务总监钱烨、时任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时任副总经理季献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苏海娟,时任财务总监钱烨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