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京源环保股票代码:688096
债券简称:京源转债债券代码:118016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2025)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层二0二五年十二月重要声明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方正承销保荐提供的资料。
方正承销保荐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与京源环保签订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方正承销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方正承销保荐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受托管理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类型 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京源转债(118016)《关于同意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核准文件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8号)债券期限6年发行规模33250.00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50%、
债券利率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2.00%、第五年2.50%、
第六年3.00%起息日2022年8月5日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到期日2028年8月4日计息方式按年计息
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付还本付息方式息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转股期限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担保情况无担保
初始转股价13.93
当前转股价格6.91
2022年5月30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鹏信评【2022】第 Z【545】号 01”《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发行时主体和债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券信用级别告》,京源环保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2023年6月21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京源环
保本次发行可转债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544】号01”《2022年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京源环保主体信用等级为 A,跟踪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2024年6月28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京源环
保本次发行可转债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937】号01”《2022年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京源环保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2025年6月27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京源环
保本次发行可转债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鹏信评【2025】跟踪第【800】号01”《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京源环保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主承销商、债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人
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募集资金用途款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方正承销保荐作为京源环保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京源转债,债券代码:118016)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京源环保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京源环保收到《决定书》事项报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经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
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钱烨、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下属公司管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方正承销保荐作为京源环保本次发行可转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方正承销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京源环保本次收到《决定书》以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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