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6证券简称:京源环保公告编号:2025-06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10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5
普通股股东人数55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8115654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81156545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权数量为: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34.720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4.720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0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武林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
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951553097.978569170.07015840981.952
2.0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952553097.990469170.05815840981.952
2.02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952553097.990469170.05815840981.952
2.03议案名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952553097.990469170.05815840981.952
2.04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853095796.76510414901.28315840981.952
2.05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7951553097.978569170.07015840981.952
2.06议案名称:修订《股份回购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853095796.76510414901.28315840981.952
2.07议案名称: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854095796.77710314901.27115840981.952
2.08议案名称: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952553097.990469170.05815840981.952
2.09议案名称: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7854005796.77610323901.27215840981.952(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兰昌、韩海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