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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1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2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四)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五)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3(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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