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二期28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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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根据公司2024年实施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与本次调整合称为“本次调整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1、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发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4年 5月 24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2日期间,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6月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8、2025年7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9、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的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相应的调整。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确定以2025年10月10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派息金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由于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每股派息金额须根据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摊薄计算。
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444967448×0.093)÷446647765≈0.0927元/股。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12.38-0.0927≈12.29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为50%。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的《博众精工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年10月30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
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29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经进入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左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根据公司确认,获得归属资格的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在人均在公司任职12个月以上。
公司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 [2025]第 ZA12231 号),2024 年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目标如下表所示:4954201506.41元,净利润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388884166.12元,报告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51899464.89元。
2024年度净利润
第一个归属期2024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4年
率不低于8.50%
度上市公司净利润率为8.90%,公
2025年度净利润
第二个归属期2025司层面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
率不低于9.00%面归属比例为100%。
注:上述“净利润率”=合并报表净利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其中合并报表净利润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杰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四根据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授予的3人获2024年考核结果评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价为“杰出”\“优秀”\“合格”,考核结果杰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对公司整体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5万股,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本次调整及归属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