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证券简称:博众精工公告编号:2026-005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4040404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9999999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949093.27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4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A16176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本期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本次拟开立的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募集资金用途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临时补充流动资金512904312410002有限公司公司苏州分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2904312410002,截至2026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於桑琦、陈劭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