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 O 二五年九月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2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3
第四章审计权限...............................................4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5
第六章建立审计档案.............................................6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7
第八章附则.............................................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
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1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内部审计
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负责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
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
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改造项
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物资采购的实施情况;
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况;
7.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3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
4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
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
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在年初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5审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部门/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情况初步了解基础上,制订审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收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收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部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
审计小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审计部门有权在适当时候,复核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办理每一项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建
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不得销毁,也不得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调阅。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等,保存期限为三年。
6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如发
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公司
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在本制度所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7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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