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JIAYUANLAW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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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1-278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晨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晶晨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晶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晶晨股份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晶晨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晶晨股份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晶晨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5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年5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2023年、2023年第二期、2025年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5月9日,因此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5月9日至2027年5月7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的公告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5年。对 2025年的芯片出货量累计值进行考核:截止2025年末,无线连接芯片和视觉系统芯片的出货量累计值高于6,628万颗。 经审计,截止2025年末,无线连接芯片和视觉系统芯片的出货量累计值为6,638.35万颗。公司层面业绩满足归属条件要求。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离职的当年个人绩效考核视为不合格)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27名。其中,601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良”,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26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
评价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三)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5年5月9日。
2、归属数量:1,447,918股。
3、归属人数:627人。
4、授予价格:36.3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及/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职务 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可归属数量(股) 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高静薇 中国 财务总监 21,250 5,313 25.00%
余莉 中国 董事 27,500 6,875 25.00%
钟富尧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72,500 18,125 25.00%
潘照荣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72,500 18,125 25.00%
石铭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62,500 15,625 25.00%
二、管理骨于、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管理骨于(57人) 407,675 100,994 24.77%
技术骨于(551人) 5,041,650 1,251,137 24.82%
业务骨于(14人) 126,900 31,725 25.00%
合计(627人) 5,832,475 1,447,918 24.83%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1、由于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28,625股;
2、由于26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201股。
据此,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826股。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
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李信
21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