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或“公司”)2024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2号),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72461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3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99992.4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501741.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498251.24元。
上述资金于2025年9月24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
332C00029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1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
项目整体名称子项目/拟投入募集资具体阶段拟投资总额号金金额液体火箭发动机推力
1室材料、零件、组件一阶段23000.0020000.00
产业化项目年产3万套医疗影像装备
2斯瑞新材科技产业园等电真空用材料、零组件40000.0034000.00建设项目(一)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6000.005049.83
合计69000.0059049.83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15922.95万元。本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子项目/募集资金自筹资金先本次拟置换具体阶段投资额期投入金额金额液体火箭发动机推
1力室材料、零件、一阶段20000.005396.862583.03
组件产业化项目年产3万套医疗影像装备等电真空
2斯瑞新材科技产业用材料、零组件34000.0017146.1913339.92园建设项目(一)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合计54000.0022543.0415922.95
注:1、上述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置换金额”为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投入的符合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50.17万元。截至2025年10月1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94.17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
2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94.1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发行费用总额以自筹资金预先支本次拟置换序号项目名称(不含税)付发行费用金额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756.00200.00200.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70.7570.7570.75
3律师费用65.0965.0965.09
4法定信息披露费用39.6239.6239.62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8.7018.7018.70
合计950.17394.17394.17
注:上述尾差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五、履行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317.1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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