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2证券简称:斯瑞新材公告编号:2026-036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9日,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 5月 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32)。
3、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并办理授予登记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6年 5月 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34)。
5、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本次调整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3000.00万份,其中拟对9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400.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600万份;拟对2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6.7699万股。
(一)调整事由
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经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从3000.00万份调整为2993.7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从917人调整为912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400.00万份调整为2395.7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上限相应调减至598.00万份,授予数量占激励计划权益总量及总股本的比例也相应变化;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人数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二)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