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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力股份: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103证券简称:国力股份公告编号:2025-033

转债代码:118035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1047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12025/7/22025/7/2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5月1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5315536股,以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13143股后的股本9510239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16200.65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施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0.21047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5102393×0.21047)÷95315536≈0.21000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1000)÷(1+0)。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12025/7/22025/7/2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尹剑平、昆山国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47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4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42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104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2-36915759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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