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6)第211号
致: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股份”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4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系由昆山国力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2450号文同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2389万股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2021年9月10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目前的简称为“国力电子”,股票代码为“688103”。公司目前持有苏州市数据局于2026年1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173046J),住所为昆山开发区西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为尹剑平,注册资本为9531.5252万元,经营范围为“陶瓷真空继电器、陶瓷真空电容器、陶瓷真空开关管、闸流管、磁控管、行波管、真空接触器、断路器的生产、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光电子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真空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力电子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未出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亦未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0日
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157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1572号)、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力电子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有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2026年4月27日,国力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草案)》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以及“附则”。其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载明的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
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
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
发表了明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张雪梅、覃奀垚、黄浩已回避表决。
(二)尚需履行程序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2.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订、审议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确认过程如下: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国力电子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国力电子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三)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国力电子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议案。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保障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情况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拟激励对象包含公
司董事张雪梅、覃奀垚、黄浩。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前述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国力电子具有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还应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力电子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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