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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人”)作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金宏气体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金宏气体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力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保荐代表人 高玉林、赵昕

联系方式 0512-62938157

联系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金宏气体于2025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的公告: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崔柯先生工作变动,东吴证券现委派赵昕女士接替崔柯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金宏气体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高玉林先生、赵昕女士。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金宏气体

证券代码 688106.SH

注册资本 48,197.76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

法定代表人 戴张龙

董事会秘书 陈莹

公司邮箱 dongmi@jinhonggroup.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6月16日、2023年8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发行情况概述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0]9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5.4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1,486.0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175,951.0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验资报告》验证。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6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于2020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金宏气体”,证券代码为“688106”。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19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16万股,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84.04万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100,415.9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194号《验资报告》验证。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2023)171号”文同意,公司101,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宏转债”,债券代码“118038”。

四、保荐工作概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原定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2022年12月2日,金宏气体聘请东吴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东吴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东吴证券承接了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对金宏气体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取消监事会前)、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取消前)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

披露;

3、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已建设完工,并符合施工验收规范。鉴于原项目结项后募集资金产生节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综合考虑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及业务布局,经调研论证,拟将原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调减至24,886.63万元,并将该项目结项,同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到资金需求更为紧迫的“山东睿霖高分子空分供气项目”。

2025年11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原项目“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该项目结项,同时使用预计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山东睿霖高分子空分供气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及“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系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保荐

人已就前述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差异化分红等业务或事项,东吴证券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相关督导人员沟通,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保荐人及时掌握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东吴证券将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高玉林

赵昕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3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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