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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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金宏字(2025)第3号
致: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召集,发行人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5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时间等议事程序、委托事项、召集人及会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4日。
经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7名,代表截至债权登记日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765,610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且有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7.5364%。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65,61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
上述已经由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人划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唐海燕: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