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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6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体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价值,有效地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市场及行业发展相适应原则

薪酬标准参考外部市场平均薪酬水平、行业发展态势平均水平,确保薪酬竞争力贴合外部环境,匹配行业发展节奏。

(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

薪酬方案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激励与约束作用的最大化。

(三)薪酬与业绩考核相匹配原则

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挂钩,将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董事、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的核心指标。

(四)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1公司在确定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及结构时,应统筹考虑董事、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

的薪酬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薪酬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的年度薪酬总额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本制度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执行。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2(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基本薪酬:由基本工资和交通及通讯补贴组成,依据经营规模、岗位职责、业绩水平、地区因素等确定。

绩效薪酬:由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组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总额,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董事、高管人员中长期激励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对在年度经营活动中给公司带来重大管理和经济效益,或使公司获得良好声誉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可以给予特殊薪酬奖励。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设计薪酬方案时,需确保董事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一)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但由于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系统性下行、突发不可抗力、重大政策性调整等非经营管理主观因素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或上述情形符合企业经营预期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绩效薪酬降幅、暂缓下调或豁免下调。公司应当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

(二)公司因特殊原因(如强周期性行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等)需要维持薪酬水平不降的,需在年度薪酬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合理性及对比依据。

(三)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可根据下列情况或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一)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薪酬水平、薪酬结构及增幅变化;

(二)宏观通货膨胀、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供需及人力成本变动;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整体经营业绩与盈利水平;

(四)公司组织架构、管控模式、业务板块布局重大调整;

(五)公司内部薪酬公平性、合理性;

(六)企业核心人才保留及外部人才引进需求;

(七)其他可能影响董事、高管薪酬合理性的因素。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量其履职尽责情况、分管工作成效、战略落地进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果以及公司整体盈亏状况、行业发

展环境等因素,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七条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津贴在扣除公司代扣代缴金额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方式:

(一)基本工资和交通及通讯补贴在扣除公司代扣代缴金额后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

1、绩效奖金于绩效考评结束后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42、年终奖金于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年度绩效考评以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的,其授

予、行权、归属及支付安排,按照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特殊薪酬奖励: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后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薪酬发放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个人所做承诺等情形,应确认薪酬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及

时对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不予发放或者停止支付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公司上市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认定

为不合格人员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考核年度内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5(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股东会、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0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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