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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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于2025年12月16日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或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且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扫描文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sse.com.cn)、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701-707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孙箭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5年12月16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结合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资料等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076,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294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715,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9286%。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投票参与表决和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715,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1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8,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其中,董事康小然先生、沈立华女士、蔡文彬先生,独立董事马元驹先生,监事于长春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4.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选举于长春为董事;
(2)选举王卫为董事。
就上述第3、第5项议案,同意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其中,第5项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投票。
就上述第1、第2、第4项议案,同意该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就上述第1-5项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文盛
负责人:
张月明
经办律师:
梁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