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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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3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435-0003 号
致: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8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何雪华律师、陈哲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于 2026年 5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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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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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于 2026年 5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了《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8日14:00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1588
弄虹桥世界中心 L4A-F5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蒋学明先生主持,并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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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3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76707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总数,下同)的
40.31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48592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0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82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8114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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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投票结果如下:
(一)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641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38%;
反对6046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9%;弃权396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0995%;反对6046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27%;弃权39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8%。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二)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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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议案《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70261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24%;
反对6039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405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88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7.0903%;反对6039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79%;弃权405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8%。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子议案《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702043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00%;
反对6062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6%;弃权440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31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871%;反对6062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74%;弃权440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5%。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子议案《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702188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82%;
反对6047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弃权440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4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9387%;反对6047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51%;弃权440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2%。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子议案《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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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70194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7%;
反对60627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9%;弃权449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22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537%;反对6062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491%;弃权449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2%。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子议案《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170187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06%;
反对6076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8%;弃权442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15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278%;反对6076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6%;弃权442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6%。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子议案《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701701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07%;
反对61199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3%;弃权416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97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7655%;反对6119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25%;弃权416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0%。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子议案《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70187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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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60594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0%;弃权4606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14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254%;反对6059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73%;弃权460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3%。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子议案《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702118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3%;
反对604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00%;弃权451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39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9137%;反对6043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07%;弃权45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6%。
本议案表决通过。
9.子议案《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70191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28%;
反对6063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4%;弃权451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19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420%;反对606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24%;弃权45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6%。
本议案表决通过。
10.子议案《筹资成本》
表决结果:同意170163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68%;
反对6085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7%;弃权45838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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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90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7414%;反对6085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93%;弃权458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3%。
本议案表决通过。
11.子议案《其他》
表决结果:同意170164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75%;
反对6094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6%;弃权4484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9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7453%;反对609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05%;弃权448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99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71%;
反对60571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78%;弃权450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26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689%;反对6057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4%;弃权450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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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70214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58%;
反对6041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1%;弃权450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41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9232%;反对6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51%;弃权450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05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09%;
反对6041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0%;弃权459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33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923%;反对6041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43%;弃权45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4%。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六)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09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30%;
反对60409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6%;弃权45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37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9061%;反对6040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18%;弃权456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1%。
本议案表决通过。
1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七)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866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00%;
反对6106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8%;弃权4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8242%;反对6106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56%;弃权4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2%。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八)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24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12%;
反对6027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8%;弃权455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51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9573%;反对6027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27%;弃权455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九)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1.子议案《关于修订<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21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96%;
反对6037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6%;弃权448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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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表决通过。
2.子议案《关于修订<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2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
反对6045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4%;弃权448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8%。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子议案《关于修订<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0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36%;
反对60480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6%;弃权448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8%。
本议案表决通过。
(十)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3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53%;
反对6054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63%;弃权438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
本议案表决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169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24%;
反对9068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17%;弃权4697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
本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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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1.子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8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83%;
反对60502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9%;弃权437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子议案《关于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4%;
反对6053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8%;弃权441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327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61%;
反对6032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41%;弃权441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940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2%;
反对6070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50%;弃权4429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8%。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94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7%;
反对61048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7%;弃权40723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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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6%。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子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215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64%;
反对6043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9%;弃权448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改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4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87%;
反对6017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0%;弃权541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76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6901%;反对6017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66%;弃权541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3%。
本议案表决通过。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409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42%;
反对6025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1%;弃权540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68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6618%;反对6025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85%;弃权540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7%。
本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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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十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324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787%;
反对6165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54%;弃权536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32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1787%;反对6165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54%;弃权53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9%。
谢莺霞、KIM HACK SOO、冯毓升、潘惠忠、苏州东芯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恒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通过。
(十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9549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89%;
反对6250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9%;弃权502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82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0005%;反对6250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48%;弃权502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7%。
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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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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