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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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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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上述1-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条第1-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过半数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按照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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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定价应当
公允: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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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在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下列关联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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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时,应当说明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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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为与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4项的规定);
5.为与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4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第一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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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未回避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
(五)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其要求的相关文件。
(六)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
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发布公告。
(七)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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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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