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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测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
1.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原始文件都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披露的全部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联测科技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审议通过。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联测科技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此外,联测科技内部已于2025年4月28日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并于2025年5月9日披露了《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联测科技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等。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联测科技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审议通过。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联测科技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联测科技监事会对前述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联测科技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审议通过。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联测科技于2026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
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联测科技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联测科技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联测科技总股本64,037,5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526,760.62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18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1.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81-0.18=14.63元/股,即由14.81元/股调整为14.63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联测科技本次调整的原因、结果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根据联测科技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5月2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5月20日至2027年5月19日。
(二)归属条件
1.联测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测科技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各激励对象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联测科技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7名激励对象中,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前述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其余激励对象符合前述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公司扣非后净利润相比于2024年增长率(%)(A)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相比于2024年增长率(%)(B)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30% 20% 40% 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50% 40% 70% 60%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70% 60% 100% 9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扣非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扣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考核年度公司扣非后净利润相比于2024年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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