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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 10月 1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 9 号华大时空中

心 C区国际会议中心 41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

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8

普通股股东人数 1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2814269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281426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

55.3062

权数量的比例(%)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

55.3062

的比例(%)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 10月 13 日)的总股本为 41651615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为 4008038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建先生、副董事长牟峰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由董事刘健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彭欢欢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26786272 99.8140 420760 0.1851 1667 0.00092、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26786272 99.8140 420760 0.1851 1667 0.0009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 票数 % 票数( ) ( ) (%)

普通股 226786272 99.8140 420760 0.1851 1667 0.0009

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28011514 99.9424 129518 0.0567 1667 0.000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 票数( ) (% 票数) (%)《 关 于 32341884 98.7107 420760 1.2842 1667 0.0051〈2026 年限制性股

1 票激励计

划 (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 32341884 98.7107 420760 1.2842 1667 0.0051〈2026 年限制性股

2 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3 《关于提 32341884 98.7107 420760 1.2842 1667 0.0051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 办 理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4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2、3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议案 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作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 1、2、3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晓露、钟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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