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15注册资本66670000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创运路6号(自编号1栋厂房)
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创运路6号(自编号1栋厂房)法定代表人周茂林实际控制人周茂林联系人杨振瑞
联系电话020-3918466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14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关于同意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号。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万股并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9438.55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889.4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549.1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22号)。
8三、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
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1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尽职推荐工作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
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情况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2日至23日、2023年12月7日、2025年2月21日至22日、2025年4月30日以及2026年4月26
2日至28日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况
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并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进行了持续督导定期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规则等。
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4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97549.11万元,投资于“嵌入式智能仪器模块扩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超募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72677.56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28586.31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
5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列席公司董事会和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股东会情况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8项目工作内容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4年4月27日、
2025年4月26日以及2026年4月25日分别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
、2024年度以及202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2、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
意见情况售股上市流通、关联交易、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均为同意意见,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主要股东等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保荐机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构分别于2023年6月22日、2024年6月28日以及2025年7月15日,配合询、安排约见、报送上交所提交对于发行人2022年、2023年以及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文件等)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分别于2023年8月16日、2025年11月7日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4号及〔2025〕1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就信息披
露不准确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事项,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2月4日出具《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
(9)其他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29号),就股份代持事项对公司
、周茂林及刘洋进行了通报批评。
针对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同时,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学习、梳理证券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四、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8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分别于2023年8月16日、
2025年11月7日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4号及〔2025〕1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就未披露部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权信息披露不准确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事项,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2月4日出具《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229号),就股份代持事项对公司、周茂林及刘洋进行了通报批评。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发行人已积极进行整改。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针对持续督导期间发现的2022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超出招股说
明书所列用途、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等问题,发行人已及时整改完毕。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8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8(此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徐春
保荐代表人:
李娟马腾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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