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天
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奈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商标争议事项进展及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山东大展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6日,山东大展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展”)
对公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商评字[2025]第0000158472 号《关于第 9482440 号“Cnano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裁定公司第 9482440 号“Cnano 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www.sse.com.cn)披露的《天奈科技关于收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7月9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局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
号为(2025)京73行初19074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拟于上诉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诉称: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违背客观事实。原告不服被诉裁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情况
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局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
号为(2025)京73行初19074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拟于上诉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行政判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法定期间内就本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诉争商标的最终判决
2结果尚不确定,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行政判决书》未正式生效。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研发实力及技术创新优势、人才团队优势、产
品优势、行业地位领先优势、客户市场全面布局优势等多个方面,无论是对于公司下游客户,还是公司上游的供应商,诉争商标并非其识别并选择商家的主要决策依据。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除诉争商标外,已完成关联备用商标的全面注册布局。若诉争商标经法院终审判决无效,公司将根据企业商标战略启动备用商标,确保品牌运营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销售、研发等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合理预计,即使诉争商标最终经法院终审判决无效,亦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保荐人意见
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后,公告了本次商标争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裁定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公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本次争议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领域的出货量全国第一,居于行业龙头地位,
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研发实力及技术创新优势、人才团队优势、产品优势、行
业地位领先优势、客户市场全面布局优势等多个方面。此外,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除诉争商标外,已完成关联备用商标的全面注册布局。若诉争商标经法院终审判决无效,公司将根据企业商标战略启动备用商标,确保品牌运营稳定。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上述争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淳懿王家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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