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天
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奈科技”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商标争议事项进展及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山东大展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2 月 16 日,山东大展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展”)对
公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商评字[2025]第0000158472 号《关于第 9482440 号“Cnano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裁定公司第 9482440 号“Cnano 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奈科技关于收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3)。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26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
号为(2025)京 73 行初 19074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天奈科技关于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8)。
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裁定。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京行终 5009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拟于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服从一审判决。
二、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京行终 5009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拟于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5]第
0000158472 号《关于第 9482440 号“Cnano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生效,诉争商标依法被宣告无效。针对上述终审判决,公司拟于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前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研发实力及技术创新优势、人才团队优势、产
品优势、行业地位领先优势、客户市场全面布局优势等多个方面,无论是对于公司下游客户,还是公司上游的供应商,诉争商标并非其识别并选择商家的主要决策依据。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除诉争商标外,已完成关联备用商标的全面注册布局。公司将根据企业商标战略启动备用商标,确保品牌运营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销售、研发等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合理预计,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后,公告了本次商标争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裁定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
089)。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本次争议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领域居于行业龙头地位,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
在研发实力及技术创新优势、人才团队优势、产品优势、行业地位领先优势、客
户市场全面布局优势等多个方面。此外,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除诉争商标外,已完成关联备用商标的全面注册布局,公司将根据企业商标战略启动备用商标,确保品牌运营稳定。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已生效,针对上
述终审判决,公司拟于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前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上述争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淳懿 刘永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