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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诺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前述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遵循公司财务部目前执

行的《资金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

第十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构应在《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

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再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对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

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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