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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7)。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98号成都圣诺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15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人,代表股份
56767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68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
表股份56130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64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636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5%。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4.《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8.《关于2026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融资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5、议案
6和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已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
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2、议案7、议案8和议案10以特别决议获通过;公司对议案2-9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