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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命、替换与解聘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内部机构和个人均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上述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

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

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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