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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普元信息”)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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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大陆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2024年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5月14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13日在公司内部对2024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2024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四)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2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六)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截至授予日)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九)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3《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该次作废2024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该次授予价格调整及该次归属。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
划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5年6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二)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V;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利润分配方案,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为
13.90-0.15=13.75元/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4
4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后,授予价格由13.90
元/股调整为13.75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意见。
综上,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等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相关的文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已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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