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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计划性,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优先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周期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视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事项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加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未作出任何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参照此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应经过详细论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股利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及解释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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