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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股东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华海清科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

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登记证书编

企业名称 91120112MA05WPQMXT(有限合伙)号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7年9月28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街道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注册地址

3号楼二十七层2710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中信证券核查了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2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华海清科的实际控制

人或控股股东,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华海清科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清津厚德(济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120118MA06R56R25(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9年8月1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玉海东路 68 号 12 号楼 A208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经营范围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3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华海清科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无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清津立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海清科2025年半年度报告已经于2025年8月29日公告,因此本次

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海清科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2025年4月29日公告,因此本

4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华海清科出具的《说明函》,华海清科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华海清科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海清科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

(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5(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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