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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

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1名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资本证券部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亦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公司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公司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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