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海
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或“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华海清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年 7月 3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7号),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16080508股,发行价格 23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4999888.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1883213.1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73116674.9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1643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投项目情况根据公司《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调整后的公司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 调整后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上海集成电路装备研发制造基
1 169781.00 134200.00 134200.00
地项目
2 晶圆再生扩产项目 48940.01 44500.00 44500.00
3 高端半导体装备研发项目 221753.88 200800.00 198611.67
合计 440474.89 379500.00 377311.6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2949.56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949.5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上海集成电路装备研发制造基
1 134200.00 - -
地项目
2 晶圆再生扩产项目 44500.00 2949.56 2949.56
3 高端半导体装备研发项目 198611.67 - -
合计 377311.67 2949.56 2949.56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188.32万元(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13.31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13.31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以自筹资金已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用 70.75 70.75
2 律师费用 92.45 92.45
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143.40 143.40
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71 6.71
合计 313.31 313.31
四、本次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10月 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949.56 万元及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313.31万元(不含增值税)。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裴文斐 李 翔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10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