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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然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121证券简称:卓然股份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锦红、吴玉同、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6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相关内容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红、吴玉同、张笑毓: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在IP0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支付部分募集资金,经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张锦红有效控制的供应商或资金通道方银行账户流入体外资金池进行资金调配,部分资金在当日或次日回流至公司非募集户,其余流向了张锦红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亦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卓然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卓然股

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张锦红时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锦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吴玉同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玉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笑毓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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