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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股份:聚辰股份股东通讯政策(草案)(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0 00:00 查看全文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致力向本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潜在投资者)提供均衡及容易理

解的本公司数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应负责:

(一)与股东持续保持对话及鼓励彼等与本公司积极沟通;

(二)制定本股东通讯政策及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二章目的

第三条本政策旨在:

(一)促进与股东及其他持份者(如涉及)的有效沟通;

(二)鼓励股东积极与本公司建立密切关系;及促使股东有效地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第三章沟通渠道

第四条公司通讯

(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适用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公司通讯”乃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

1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

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下列文件:

1、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2、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3、会议通告;

4、上市文件;

5、通函;及

6、代表委任表格。

(二)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网站(www.hkex.com.hk)登载。

(三)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

(四)为支持环保,我们鼓励股东通过本公司网站浏览公司通讯。本公司已

向股东提供以电子形式接收公司通讯,代替收取印刷本的方式供选择。股东可选择以电子形式收取本公司于网站上登载的公司通讯,并向本公司的 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电邮地址,以便收取有关刊发公司通讯的电子邮件通知。股东可随时更改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英文及/或中文)和收取方式(印刷本或电子版本)。

第五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公告及其他文件本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登载公告(就内幕消息、企业行动及交易等事宜)及其他文件(例如《公司章程》)。

第六条公司网站

(一)本公司网站(www.giantec-semi.com)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本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2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

(二)本公司登载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

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公告、通函、

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从本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本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本公司网站上所载之信息将定期更新。

第七条股东会

(一)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会是本公司与股东沟通的首要平台。

(二)本公司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提呈之决

议案的相关数据,所提供的数据应是合理所需,以便股东能够就提呈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三)本公司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或在彼等未能出席大会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四)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辖下

委员会的主席或其代表以及外聘核数师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会,并在会上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第八条股东查询

(一)关于持股事项的查询

股东可透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的 H 股股份登记处【】作出有关持股事项的

查询:发电邮至【】或致电其热线【】或亲身前往其公众柜台,地址为【】。

(二)向董事会及本公司提出关于企业管治或其他事项的查询

一般情况下,本公司不会处理口头或匿名查询,除非是对本公司任何相关事项可能出现的任何不正当情况提出的报告或疑虑。股东可透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查询发送至本公司交由董事会处理: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761号10幢。

3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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