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5证券简称:安达智能公告编号:2025-036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于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
会并做出决议,选举高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高芳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刘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刘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刘勇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是否继续在上是否存在未原定任期具体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离任原因市公司及其控履行完毕的到期日职务股子公司任职公开承诺
非独立董事、公司治理基建
2025年92026年9
刘勇审计委员会结构的调是部总是月15日月4日委员整监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勇先生的辞任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改选出新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后生效,在改选出的新任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刘勇先生将继续履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勇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东莞市易指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0.7325%的股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辞职后,刘勇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以及履行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公开承诺。刘勇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刘勇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芳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连选连任。
高芳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仍为7名,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关于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高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补选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彭建华先生、赵明昕先生、高芳女士。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附件:高芳女士简历高芳,女,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
4月至2020年7月担任东莞市安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经理;2020年8月至2025年9月15日担任本公司监事;2020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销售管理部经理;2023年7月至今担任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芳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东莞市易指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0.0732%的股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