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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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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29号

致: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安达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法律意见书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向西东区路17号公司三楼董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飞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1597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7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898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29%。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16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17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法律意见书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95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6%;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1595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6%;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61595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9.996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6%;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67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3%;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70%;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67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3%;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70%;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957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6%;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2.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95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6%;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7《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957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6%;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2.08《累积投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95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6%;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法律意见书

2.0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477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6%;反对4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795%;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2.1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673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70%;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615677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70%;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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