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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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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0017号

致: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安达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法律意见书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5:00在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董事会议室(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区路1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飞先生主持。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0912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6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452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6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59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59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2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法律意见书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10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2%;弃权

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10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2%;弃权

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10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2%;弃权

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58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0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6%;弃权

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58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10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2%;弃权

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10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2%;弃权

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58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4项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法律意见书(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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