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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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48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6年6月10日和 2026年6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新徕路200号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姜海涛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64名,代表股份1,480,247,567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7878%。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32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54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弃权370,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议案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753,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90%;反对1,127,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 366,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23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636,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 377,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议案四:《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96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反对1,91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弃权362,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议案五:《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466,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7%;反对915,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弃权864,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议案六:《关于拟减持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999,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6%;反对726,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弃权 521,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议案七:《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08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反对71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443,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议案八:《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835,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6%;反对936,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474,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议案九:《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9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1%;反对2,43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弃权418,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议案十:《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291,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5%;反对558,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弃权397,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议议案三、七、八、九、十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十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傅扬远
陈 煜
202七年 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