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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3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执行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5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7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

《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相关信息称为“重大信息”),投资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8(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9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10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别: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11(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九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六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制度第五十七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12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秘办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

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13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

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秘办;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

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书

由董事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六十七条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直通车业务时,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14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七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七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1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九条公司将依法披露信息,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登

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16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章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八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未公开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十七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九条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必要时可申请临时停牌。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

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17第九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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