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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攀)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攀)

各位股东:

我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年度本人独立董事任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在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攀女士(已离任),198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12年7月至2020年2月在嘉兴学院担任讲师;2020年3月至今在浙江工业大学担任讲师、副教授;目前兼

任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任蓝特光学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1、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参加董事会情况会情况独立董事本年应参亲自以通讯是否连续两姓名委托出缺席出席股东大加董事会出席方式参次未亲自参席次数次数会的次数次数次数加次数加会议徐攀11000否1

注:2023年5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此本人

2023年应参加公司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1次。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2次,其中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出席公司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亲自以通讯方式委托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出席次数参加次数出席次数次数审计委员会1100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000

本人在上述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勤勉尽责,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严格遵循专业性、独立性原则,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综上,本人认为已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合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会计/审计专业人士,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例如:通过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出优化建议;了解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方面的情况,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对财务数据进行解读,为管理层分析与决策提供支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工作展开多次沟通,对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风险判断评价及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交流和确认,积极促进了年度审计工作高效、高质量完成。

(四)与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非常关注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本人出席了2022年度暨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2年度股东大会,对2022年的独立董事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并与中小股东沟充分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疑虑,并解答他们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和财务数据波动等方面的问题。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五)其他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除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外,本人还开展了其他现场工作。通过在公司中实地考察,与财务部门、采购部门、仓储部门、销售部门展开专项交流,了解企业经营中核心资产、核心业务可能面临的问题,就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请购、异动、处置等环节中可能面临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记录,并提请管理层保持关注、采用恰当的措施。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

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

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

在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有效的沟通,并对拟出具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研读。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朱家伟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负责人,下同)一职。朱家伟先生勤勉尽责、忠实诚信,积极履行职责,与独立董事保持良好的交流,对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5月,因任期届满,朱家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经第五届

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陈骏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人不是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通过董事会会议参与了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表决程序,对各候选人的技能、知识、经验方面保持了必要的关注。经认真审阅,本人认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2023年5月10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上述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情况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及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该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做出相关决议事基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

情况等变化等因素考量,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独立董事任期内,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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