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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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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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蓝特光学/公司 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标的股票 指 公司向本次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减持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变动规则》 指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17-3号
致: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蓝特光学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蓝特光学委托,担任蓝特光学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价格调整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
1.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蓝特光学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蓝特光学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蓝特光学、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蓝特光学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蓝特光学提供的有关本次价格调整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10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包括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等有关事宜。2.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历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出调整。
3.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历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出调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4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25年6月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方案已于2025年6月10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公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9.03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1.本次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张利国
经办律师
王鑫
罗聪
2v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