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自2025年4月7日经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一系列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依照《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要求,始终秉持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守诚信、勤勉、尽责、忠实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审慎运用公司和股东赋予我的权利,积极投身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特别关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与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对2025年度本人的履职情况作出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贤凯,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院长助理兼知识产权系系主任,深圳绘王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南山区阳光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理事,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后,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全程亲自出席全部会议。在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了解会议的背景情况,仔细研读相关会议资料,为深入审议董事会会议中的各项议案做足准备,确保在董事会决策环节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会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展开深入交流讨论,秉持审慎的态度,认真行使表决权,针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支持公司的各项发展举措。本人亦亲自出席了2025年度公司召开的全部股东会会议。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前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2025年度任职期内,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召集、主持两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了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本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都具备了履行职责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相关议案,积极推动公司管理团队建设。
此外,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了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7次,对公司远期结售汇、定期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利润分配、关联交易、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聘任财务总监及相关制度制修订
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就年度审计相关事宜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无异议,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
参加了全部会议,并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
司风险持续评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董事及高管的薪酬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未发生以下事项,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定期参加会议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公司部分重大事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本人积极与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通过会议的方式听取会计师关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情况介绍。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参加
公司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加深中小股东对公司的了解。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董
事履职的要求,利用现场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地调研等机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等。同时,本人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此外,本人按时接收并阅览公司发送的证券监管相关政策动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知识,持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使本人能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一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进行重点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研究,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前述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均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均及时进行披露,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综合考虑自身经营发展和审计需要,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及时的披露,并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明确知悉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公司经理层进行了换届,董事会聘任了孙君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了韩保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了易理先生、顾泽波先生、王柳女士、邓俊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陈传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本人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认为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要求。
(五)提名董事候选人
2025年7月1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
孙君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人选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孟超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宏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选均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当选。本人重点关注了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专业胜任能力及提名程序的合规性,上述董事提名及选举事项程序规范、合规有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高管绩效考核和薪酬核定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确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总体来说,2025年度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依据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贤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