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02-102020001405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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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78号
致: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年7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合称“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7月31日十三时三十分,本次股东会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新和路12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朱忠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因公司无副董事长,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合计80,530,680股,占公司总股本120,478,800股的66.84%,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72.4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8.62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26%,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70.7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910,6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9%,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1.7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1,910,6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9%,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1.72%。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12人,代表股份1,910,68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毛新勇
非累积投票议案
2 《关于调整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00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02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其中,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第1、2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00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毛新勇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 /
网络投票情况 1,872,647 / /
合计 80,492,647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1,872,647 ℃ /
2 《关于调整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1,910,680 0 0
3.00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3.02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3.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3.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3.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
合计 80,530,680 0 0
3.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3.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8,620,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910,680 0 0
合计 80,530,680 0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俊哲
经办律师:
2o2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