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law.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24/25楼(200120)
9th/24th/25th Fl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P.R.China
Tel: +8621-58785888Fax: +8621-58786866
目录
释义 4
正文 5
一、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5--..-...-
二、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11.. ... .
四、 结论意见. 11
法律意见书
致: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东来技术的委托,就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公司相关公告、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查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东来技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或“东来技术”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本次作废” 指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本次归属” 指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 指 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称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同意相关议案。
2.2024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同意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同意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1)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120,478,8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9,295,573股后的股份1183,227股为基数,向全体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338,742.03元(含税)。因存在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83,227股×0.075元)÷120,478,800股~0.06921元/股(保留5位小数)。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120,478,8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9,295,573股后的股份111,183,227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677,484.05元(含税)。因存在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1,183,227股×0.15元)÷120,478,800股~0.13843元/股(保留5位小数)。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据此,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Po-V=10.88-0.06921-0.13843~10.67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由于本次激励计划2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04,4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4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75%,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00股,6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5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875股,2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考核结果为“A”的254名激励对象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于第一个归属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期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于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前述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32,8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作废合计作废24.8175万股限制性股票。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授予日为2024年8月21日,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8月21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3.满足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左述任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至2024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753.26万元,以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增长率为27.47%;202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8,585.67万元,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增长率为167.98%;综上所述,公司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符合归属条件。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第一个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归属期 2、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
大成DENTONs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93名,其中27名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204,40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剩余的266名激励对象中:25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
比例。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结果为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75%;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50%;0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25%;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E,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以上12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或全部不得归属,共计10,975股,并由公司作废。此外,鉴于考核结果为A的254名激励对象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于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且不再符合归属条件、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于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前述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32,8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已于2025年8月21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数量为102.4850万股,归属人数为255名,授予价格为10.67元/股(调整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俊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俊
周 倩
2o25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