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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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086号
致: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合称“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22日十三时三十分,本次股东会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新和路1221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8人,代表股份合计83559479股,占公司总股本120478800股的69.3562%,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73.006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868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3111%,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68.74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
48734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451%,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4.258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2人,代表股份48824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526%,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4.2659%。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9000股;通过网络投票41人,代表股份4873479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上述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第2、3、4、6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六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反对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
(股)(股)现场投票情
7868600000
况《关于2025年度董事网络投票情
1487347900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况合计8355947900现场投票情
7868600000
况网络投票情
48725799000《关于2025年年度利况
2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合计835585799000其中中小投
48815799000
资者投票结果现场投票情
7868600000
况网络投票情
48725799000
况《关于2026年度董事
3薪酬方案的议案》合计835585799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48815799000果现场投票情
7868600000
况网络投票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48725799000况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
4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合计835585799000股票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48815799000果现场投票情
7868600000
况《关于修订<董事、高网络投票情
5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48725799000
况制度>的议案》合计835585799000现场投票情
7868600000
况网络投票情《关于续聘立信会计48725799000况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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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作为公司审计合计835585799000机构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48815799000果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