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管理层发言、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
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章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
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网络信息监测和内部报告机制,相关人员不得通过非正式渠道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
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可以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积极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互动
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三十条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不代替其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发现已发布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后的文件,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十条公司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