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加强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管理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维护公司经济
运行安全,保障公司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内
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监察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内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1(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监察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九条内审监察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组织实施。内审监察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内审监察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充分运用
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根据内审
监察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内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2会报告。
第十五条内审监察部对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内审监察部应当将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合理、合规性作为监督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内审监察部应当对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内审监察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四章审计程序及方式
第十九条内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前
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要求按时提供相关审计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内审监察部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等,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内审监察部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审计、问询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内审监察部。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评价、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并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七条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内审监察部对取得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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