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二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3号丽丰国际中心1707单元
邮编:510115 电话:(020)83522205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召开。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胡乐清律师、舒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8);
(五)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6年1月31日发布了《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在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厅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551,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4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500,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83%。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6日)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51,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9%。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总经理张亦锋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辜诗涛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子议案2.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及时间》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0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2.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簿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12:以普通决议、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12.01:以普通决议、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子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子议案12.02:以普通决议、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建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壮群
经办律师:
胡乐清
舒盈
2026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