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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扬芯片: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3号丽丰国际中心1707单元

邮编:510115电话:(020)83522205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召开。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胡乐清律师、舒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1)(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1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路2号利扬芯片会议厅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21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3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49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61672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6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95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8%。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总经理张亦锋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辜诗涛先生出席了

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4《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江、黄主、辜诗涛、袁俊、张亦锋、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江、黄主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回避情况:本决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的统计,该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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