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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溢光电: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12-17 查看全文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二0二四年十二月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3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4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5

第五章附则.................................................6

2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可能引致不正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3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证券事务部应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证券事务部,保存期限为10年。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4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告知证券事务部,由公司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披

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证券事务部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5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6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1: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部门/单位经办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法律依据暂缓披露的时限是否已填报相关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证券事务部意见董事会秘书确认登记总经理意见董事长签字确认

7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2: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亲属及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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