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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生物: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8 查看全文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1(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与前条第(一)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3(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制度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不需根据上述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

4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

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要求。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

6应当同时参照适用《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

附《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第四章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章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7第三十五条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

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三十六条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七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8(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9(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间”、“以下”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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